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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给女主播打赏超150万,女主播转回520元,妻子起诉平台和女主播要求返还被驳回,法院:并非无偿赠与,而是网络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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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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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至5月间,住在福建省福州市的已婚男子陈某通过某平台向女主播褚某打赏超150万元;5月20日,褚某通过支付宝向陈某转账520元。该情况被陈某的妻子黄某发现后,黄某将直播平台及女主播褚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陈某打赏的150余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认为,网络直播打赏区别于普通无偿赠与,用户通过平台充值购买虚拟道具并向主播打赏,本质系以对价方式换取主播直播表演、线上互动、视听体验、PK等网络文娱服务,具备有偿消费、对价互换的合同特征,并非无偿施惠行为, 遂驳回了妻子黄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6年2月至5月,陈某充值购买某平台“钻石”,并在某平台直播间向主播褚某打赏超150万元。此外,5月20日,女主播褚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陈某520元,备注“好好生活520快乐”。法院查明,女子黄某与陈某系夫妻,案涉充值、打赏事实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庭审中,陈某陈述其从事销售工作,年收入几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不等。 陈某的妻子黄某诉称,陈某非因日常生活所需,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侵害了黄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女主播褚某与陈某存在暧昧关系,褚某通过对陈某实施哄骗行为,诱导陈某在直播间大额充值、刷礼物,刻意将陈某打造成榜一大哥人设,持续攫取巨额直播打赏收益。而直播平台负有网络内容审核、主播行为监管、异常大额消费风险、规制违规情感直播的法定监管义务,但平台明知褚某实施虚假婚恋诱导、暧昧擦边直播、违背公序良俗收割粉丝财产的违规行为,且短期内产生百万级异常大额打赏流水,却未履行弹窗预警、违规警告、限流封禁、约束主播提现、风控处置义务,存在重大监管过错。 一审判决书显示, 直播平台辩称,直播间打赏行为系网络消费行为,并不是赠与行为。主播褚某辩称,自己与男子陈某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且黄某主张褚某以虚假恋爱、情感哄骗等方式诱导充值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某在某平台自愿充值、兑换虚拟道具并向女主播褚某打赏,全过程依托平台服务规则完成,陈某在打赏的同时获得相应直播观看、互动体验等精神及消费利益,褚某亦持续提供直播服务作为对应给付,陈某与褚某间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有偿性,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定构成要件。 综上,案涉打赏行为并非无偿赠与行为,而是网络服务行为,故本案案由应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其次,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充值系陈某在其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充值,故应属用陈某与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充值。现有证据显示,陈某的充值、打赏系多次、交易数额不等(最高充值金额为20999.65元)的行为持续累积而成,其每次充值、打赏均系独立的消费行为,不应累计后评价。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高收入人士,并非一次性消费几十万元,陈某每次的消费并不必然侵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某直播平台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人力上,都难以就陈某的充值、打赏行为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作出审查和判断,且女子黄某也未能举证直播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陈某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故陈某的每次打赏行为应为有权处分。 此外,陈某的充值行为针对的是某直播平台,充值本身既不违法,也未违反公序良俗,打赏针对的是女主播褚某,但黄某与陈某提供的证据既无法证明褚某欺骗陈某,也无法证明褚某存在诱导陈某充值、打赏的行为,更无法证明陈某与褚某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关系和行为。 因此,陈某、褚某与某平台的行为均符合民法中关于守法与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陈某的充值、打赏行为有效。 一审法院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遂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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